1.系统成员信息变更是指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行政区划、办公地址、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类别、经济类型、行业分类、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络等有关项目信息的变化,其它未涉及的项目信息需要变更时,可在续展时一并办理。
2.当系统成员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各市(县)负责条码工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因企业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负。
3.当系统成员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类别、经济类型、行业分类、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站等信息变更时,系统成员应到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法人代表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经分支机构批准后,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备案。
4.当系统成员地址信息变更时,可按第3.3条规定办理。如系统成员地址信息变更引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发生变化,系统成员需同时到迁出地和迁入地所属的分支机构办理迁出、迁入登记手续。
5.系统成员名称发生变更时,需持《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续展证书》到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分支机构,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经分支机构审核后,报中心批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①能够提供工商管理部门“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或体改委(办)、经贸委、人民政府等有关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证明或文件为复印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分支机构需查验原件,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②若变更前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一致,系统成员需向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分支机构出示变更前后的执照并提供复印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分支机构查验原件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③由“单个型”企业发展为“集团型”企业,系统成员需向分支机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从变更之日起补齐“集团型”企业费用,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④与其他企业合资组建新企业,并由新企业使用该系统成员厂商识别代码,需向分支机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及从变更之日起原企业不再使用该厂商识别代码的保证,由新企业补交一次性加入费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⑤系统成员被甲方收购或兼并,甲方继续使用该系统成员厂商识别代码,甲方需提供政府部门关于收购或兼并的有关文件。若甲方无厂商识别代码,需补交一次性加入费,方可办理变更手续;若收购或兼并后甲方拥有多个厂商识别代码,在商品条码容量饱和的情况下,可延用原厂商识别代码,否则从批准系统成员名称变更之日起,两年后在确保商品条码使用容量的前提下,其他均予注销。
⑥系统成员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若其中一个继续使用原厂商识别代码,则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企业不再使用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协议,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⑦凡不符合上述变更情况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分支机构提供调查核实后的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6.依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①同一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不同企业(名称)之间进行变更;
②子公司将其厂商识别代码移交母公司统一管理使用,同时将企业类型变更为“集团型”。
附:下载一: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表
下载二: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