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最佳手段,尤其是在法律风险多发的销售环节,企业更应加强对合同管理及控制合同风险对策的研究,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一些饲料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管理有待完善。在合同订立阶段,一些企业往往流于形式,对合同条款不作仔细推敲,合同内容简单,主要条款不全,各方权利义务不明,甚至还存在不签订合同的现象,留下了很大的合同风险与合同纠纷隐患。在履行合同期间,往来单据,交接合同标的手续等缺乏必要的记录与妥善的保管,发生诉讼后往往找不到证据。有的企业没有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审批流程,仅将合同管理职能分解到各部门分别管理,无法从整体上分析和把握合同的确切状态及应采取的合同措施,导致合同管理漏洞不断。笔者为此收集了近年来一些饲料企业发生的案例进行解析,为大家列出几大误区。
误区一不授信的客户可以不签订合同
风险指数:★★★★
案例:经销商张某在其所在地起诉某饲料企业,称用了该企业的饲料后导致养殖户的鱼苗大面积死亡,要求该企业赔偿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及间接经济损失。因该企业未对其授信,故没有签订合同。张某以产品质量侵权为由到其所在地法院起诉,该企业为应诉多次往返两地,非常被动。
分析:销售合同不应只为授信而生,而应当与所有交易的客户都签订合同。因为销售合同不仅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也会约定产品的质量标准、交货方式、检验方式及提出异议的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不签订合同,对前述内容约定不明,如遇到上述经销商或养殖户遭受损失问题,则随时可能被说是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从而要求退货或索要天价赔偿。所以建议各饲料企业与有交易的客户都签订销售合同,对买卖环节约定清楚,对这种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先行预防,面对案中的情况就不会疲于应对了。
误区二合同的条款越简单越好
风险指数:★★★
案例:某饲料企业与经销商李某签订销售合同,合同中“奖励”一条写到:“销量400吨,奖励50元/吨”。李某当年完成了380吨,年终结算时却出现了问题,李某要求企业结算折扣后再结清所欠货款,而企业则认为李某当年并未完成400吨的销售任务,也未付清欠款,故不予结算,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分析:外国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其页数通常在10页以上,合同中对每一个概念都会进行严格的界定,对每一种合同行为都会进行精确的表述,因为在高度法治的国家市场经济中,合同的条款就是交易双方要遵守的准则,即便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合同双方也会不厌其烦地商定细节。而国内,尤其是农村则没有这种重视合同的传统,许多经销商在与企业发生争议的时候会说“我们当初是这么说的”、“你当初是这样答应我的”,如本案中“销量400吨,奖励50元/吨”的表述,对完成400吨的销量是否奖励的前提,就可以有两种理解,对付清货款是否是结算奖励的前提,也未作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就可能判决合同双方存在重大误解,或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作出不利于企业方(格式合同的制定方)的解释。所以,我们在拟定合同时,准确全面的表述应放在第一,文字简练放在第二,对折扣、奖励、违约责任等尤其容易产生争议的条款,不妨多写几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