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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

2009-05-12   来源:www.cnaidc.com   作者:中国自动识别网CNAIDC   点击: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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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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