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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制作的几点心得

2009-06-25   来源:www.cnaidc.com   作者:中国自动识别网CNAIDC   点击: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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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某固定日期付款,即做成on 15th May, 2005;

  B.托收方式项下的汇票

  ① D/P at sight;②D/P at 30 days sight;③ D/A at 30 days sight;

  6.汇票的收款人

  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可将自己作为收款人,即在汇票上打上“pay to order of ourselves”再背书转让给接受单据的银行;

  如果信用证有特别规定,则按信用证规定制作,该信用证规定“pay to our order”通过条款可以判断出“our”是指信用证的开证行,则汇票的收款人应做成“pay to order of+开证行名称”;

  实际上,在“pay to order of”栏中填写,国际上有三种写法:

  A.限制性抬头

  只填写“pay XXXX company only”或“pay XXXX not negotiable”;

  B.指示性抬头

  填写“pay XXXX company or order”或“pay to the order of XXXX company”

  C.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7.汇票的付款人

  即在汇票左下角“To”栏,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付款人名称、地址;

  信用证业务一般填写开证行;托收业务一般填写进口人;

  如信用证规定汇票做成“drawn on our New York branch”即汇票上的付款人应做成开证行的纽约分行;

  如信用证条款可以判断出某一银行,若该银行是Hang Sen Bank,Hong Kong已对信用证加具保兑(we have added our confirmation on following L/C),并声称其承担付款的条件之一,即汇票的付款人必须做成保兑银行,即付款人为Hang Sen Bank,Hong Kong;

  8.汇票的出票人

  汇票的出票人一般位于汇票的右下角,通常填写出口人全称且有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

  根据UCP500第9条及ISBP第39段、第55段,“汇票必须由受益人出票,并且即使信用证没有要求,汇票、证明和声明,自身的性质决定其必须有签字”;

  信用证方式项下的汇票必须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名称完全一致;(只有可转让的信用证汇票的出票人才可以与原证受益人不一致,即与第二受益人的名称一致);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签字盖章,无出票人签字盖章的汇票视为无效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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