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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有关的四种情形

2010-10-29   来源:www.cnaidc.com   作者:中国自动识别网CNAIDC   点击:190
摘要:(一)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

    (一)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应当保存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使用计算机记账应在使用之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四)、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如情节严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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