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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创新技术在公共场所的安全防范应用

2014-07-01   作者:中国自动识别网收录   点击:71
关键词: 安全防范


3、年龄周围环境等因素


我们知道,随着年龄的增长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的发生变化,无论身高还是面目特征,还包括头发、胡须、脸部表情变化等,这些也都对识别有着影响;其次光照不足、摄像机安装的部位等也会对识别造成一定影响。


所以,要研发出一套应对公共场所众多特征的人脸识别技术,困难可想而知。对于科技人员的研发贡献,小编在此由衷钦佩。相信在未来道路上,人脸识别在公共场所中的应用会越来越完善。


而在高科技钦佩之余,对于公共场所安防设备的安装应该如何规范也是一个棘手问题。如何以弥补公共领域的法律空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公共领域摄像安装的主体、范围、程序、监管及摄像档案的管理与控制,既发挥摄像的监控、证据和违法阻却功能,又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公共领域人身和财产安全?行业相关人士提出了几点看法。


首先,关于安防设备强制安装范围问题。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尚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几乎任何主体,无需任何理由,也无需满足任何程序即可自行安装。如果对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的主体资格和安装之必要性缺乏规制,则可能会导致对公民权利的恣意侵犯。因此,应从法律上明确可以安装摄像头的范围,安装主体的资格条件,以及安装目的的正当性,且应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或监管。


强制性安装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需要,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此外,对于一些案件高发的治安乱点、特殊场所(如典当行、歌舞厅等)或人员流动量大的公共场所这类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领域,也应当在法规中规定安装必要的视频监控设备。


法律在规定强制安装范围的基础上,还有必要明确哪些地方不能安装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即设立禁止性规定。因为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原则,将导致在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不违法的结果,这极不利于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是社会文明的倒退。在安装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场所还应规定设置明显标识,还公众知情权。当人们知道某处有摄像机时,就会产生一种安全感,同时也规范了自己的行为,可避免违法行为不再发生,过于亲密的行为也将有所收敛,这样既威慑了犯罪分子,也避免了公众对隐私权的担忧,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另外,对于强制性安装范围之外的,也非禁止性安装范围的场所,如私营企业、居民小区等可以实行自愿性安装,法律对其安装方面只进行引导,而不做强制性要求。但这并不代表自愿安装可以为所欲为。在安装过程中,法律应当要求公民个人或组织只能在自己所有的区域内建立监控系统,系统监视的范围也只能是自己的区域。不得在他人所有的区域或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也不得利用自己安装的监控系统来窥探他人信息或公共信息,更不能将获得的信息用作非法目的,否则将侵犯他人人身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安防设备的安装标准问题。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的安装主要是为了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图像不清晰、不能实时共享视频对于公共场所的安全防范犹如“隔靴搔痒”并没起到应有的功效。放眼全国各地、绝大部分区域系统都是相对孤立的,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日益突出,造成不少视频监控系统陷入“信息孤岛”状态。尤其是作为社会治安重要场所视频监控图像采集,视频图像质量、全天候24小时监控环境的适应性、接入设备授权、认证和安全性管理等,并未进行规范和统一,使得孤立系统无法互联互通,大量资源不能共享,加上视频图像信息安全性较差,给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隐患。


安防领域视频监控系统未能互联互通,一大关键原因在于视频图像信息采集源头的不规范与不统一。因此要解决上述问题,除了需对系统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规范外,还需要从视频图像信息采集的源头上进行规范和统一,制定发布满足上述要求的《社会治安重要场所的视频监控图像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国标就显得迫在眉睫。而计划明年制定完成的这一标准将会明确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分类分级、采集、采集设备配置和接入技术要求,规范视频图像信息采集源头,为信息安全及联网提供先决条件。正因为社会需求和技术不断成熟,安防设备在社会治安领域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从社会治安现状看,视频监控的功能将越来越多,互联互通的融合度也会日益增强。


总之,对于公共场所,可以说安防设备的应用处在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我们需要不断应地制宜!

编辑  责任编辑:CNAI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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