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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行行长详评互联网金融 |
互联网企业是如何介入金融的?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基本可以划分为支付结算类、融资类、投资理财保险类等几大类。
支付结算业务:
1.依托自有网上购物网站发展起来的综合性支付平台。这类平台具备在线支付、转账汇款、担保交易、生活缴费、移动支付等功能,代表企业有“支付宝”、“财付通”等。除支持自有购物网站的支付需求外,一些综合性支付平台已经与各类购物网站、电商平台签约,为它们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2.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代表企业有“快钱”、“环迅支付”、“首信易支付”、“拉卡拉”等。这类支付平台通常并无自有购物网站,主要通过各式各样的支付业务为其合作商户服务。
融资业务:
1.P2P无担保线上模式,代表企业为“拍拍贷”。该模式下,网络平台不履行担保职责,只作为单纯的中介,帮助资金借贷双方进行资金匹配,是最“正宗”的P2P模式。这种模式本质类似直接融资。据了解,这是不少国外监管机构唯一允许存在的P2P模式。
2.P2P有担保线上模式,国内目前主流模式,代表企业有“红岭创投”等。这种模式下的网络平台扮演着“网络中介+担保人+联合追款人”的综合角色,提供本金甚至利息担保,实质上是承担间接融资职能的金融机构。
3.债权转让模式,代表企业为“宜信”。该模式下,借贷双方通常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采用第三方个人先行借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资金借出方将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模式。通过不断引入债权并进行拆分转让,网络公司作为资金枢纽平台,对出资人和借款人进行撮合。
4.以“阿里小贷”为典型代表的基于信息的搜集和处理能力而形成的融资模式。它与传统金融依靠抵押或担保的模式不同,主要基于对电商平台的交易数据、社交网络的用户信息和行为习惯的分析处理,形成网络信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算模型,并据此向网络商户发放订单贷款或信用贷款。
5.供应链金融模式,代表企业为“京东商城”。该模式下电商企业不直接进行贷款发放,而是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通过提供融资信息和技术服务,让自己的业务模式与金融机构连接起来,双方以合作的方式共同服务于电商平台的客户。在该模式中,电商平台只是信息中介,不承担融资风险。
除以上几种主要的网络融资模式之外,我国也出现了类似于美国的Kickstarter,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向大众筹资”、“让有创造力的人获得资金”的做法,例如“点名时间”、“有利网”等互联网企业。目前规模都还不大。
在投资、理财、保险类业务:
1.为金融机构发布贷款、基金产品或保险产品信息,承担信息中介或从事基金和保险代销业务。代表企业有“融360”、“好贷网”信息服务网站,以及“数米网”、“铜板街”、“天天基金”等基金代销网站。
2.将既有的金融产品与互联网特点相结合而形成的投资理财产品或保险产品。以“余额宝”和“众安在线”的运费险、快捷支付盗刷险等为代表。
这些运作方式有风险吗?
支付类业务:
1.某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用户注册时只需用户在支付机构的页面输入证件信息、银行卡号和在支付机构的账户密码,这种做法难以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其安全性比银行降低了几个层级,尤其是支付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反洗钱法规难以有效落实。
2.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进行大额资金汇划时,也不需使用U盾等安全校验工具(这恰恰是银行总结多年经验、汲取不少教训而坚持采用的安全措施),而只需客户录入绑定手机收到的动态校验码,甚至是第三方支付的账户密码即可完成大额资金的划转。
融资类业务:
1.就拿P2P而言,除了有些P2P平台还坚持不提供担保、不承担信用风险之外,现在越来越多的P2P机构都一肩挑着筹资、资金中介和担保职能,但由于缺乏对其资金来源的监控,又没有对P2P机构放贷行为的资本约束,风险是不言而喻的。近期已发生若干起网贷公司跑路事件,涉案网贷公司通过对出资人、注册资本、借款人等重要信息的造假引诱客户上当。
2.在网络信贷业务方面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平台,其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数据整合、模型构建和定量分析。它通过将自身网络内的客户交易数据(例如客户的评价度数据、货运数据、口碑评价等)和一些外部数据的整合处理,利用信用评价模型计算出借款人潜在的违约概率,进而以此作为如何放贷的标准。
应该说这一思路是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的,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风险隐患。这种平台目前依靠的数据主要由与其电商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构成,数据维度较为单一,有效性还不足,关于B2B的数据更是缺乏。而且由于众所周知的网上“刷信用”、“改评价”等行为的存在,要真正保证交易记录和口碑评价等数据的真实性也是困难的。而数据质量直接决定模型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并进而影响其信贷质量。
是否需要加强监管?
支付结算业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但实际上不少第三方支付公司目前的做法并不符合这一规定,也并未获得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
此外,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了防控风险,用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快捷支付操作,需通过银行进行实名身份认证。但第三方支付公司始终以方便客户为名不愿遵守监管部门的这一规定,甚至连银行退一步的变通做法,即首次支付认证、后续支付不再认证的做法也不接受,其中显然存在着不少的风险隐患。
融资类业务:
一些贷款业务也存在着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比如实施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对金融机构贷款等资产业务的约束措施,但一些P2P机构虽承担信用风险,却不受类似的制约,也没有计提拨备的要求。
投资理财类业务:
缺乏对有关产品严禁变相吸收存款的规定,缺乏对其资金来源及应用的严格要求及监督办法,对其在宣传中必须充分揭示风险的监管规定也不明确,也没有针对其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手段。
最后,杨凯生表示,网络金融的概念需进一步厘清、网络金融的模式需进一步规范、网络金融的运作需进一步监管。唯此,网络金融才能保持好目前方兴未艾的势头,才能健康、安全、有序地可持续发展。在这历史性的进程之中,监管部门、银行和互联网企业都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