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稀释保护不仅适用于股份的发行,还适用于可转为或可用于公司股份的本票、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发行。
反稀释保护通过调整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转换率来实施(如上所述,初始转换率为1:1)。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在后来进行稀释性发行,优先股可以转换为数量更多的普通股,这使得这类优先股的“转换后”百分比权益增加,从而中和稀释性发行的效应。
*有利于公司的做法:对公司最有利的做法是使用“广泛基础”的“加权平均”反稀释保护。在“棘轮型”反稀释保护中优先股的转换率随着稀释性证券发行进行调整,不考虑稀释性发行的证券数量(即:不论公司在稀释性发行中售出100股还是10,000,000股,调整的幅度都一样)。与“棘轮型”反稀释保护不同,“加权平均”反稀释保护根据稀释性发行中售出的股份数量调整优先股的转换率。这项做法对管理层和其他当前股东更为公平,因为它更准确地中和因稀释性发行造成的实际稀释效应。如果公司后来发行低估值证券,这种做法能达到上述效果,而不会让优先股持股人大发横财——而反之,即使与优先股持股人的投资相比,随后发行的证券金额太少而不能在实质上对优先股持股人造成稀释效应,也会让优先股持股人赚的盆满钵满。
*对风投有利的做法:如上所述,对风投最有利的做法是“棘轮型”反稀释保护。
对于发行股份期权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下受限股份、向贷方和土地出租人发行的认股权证以及与企业收购和其他战略交易有关的公司股份发行,通常有豁免反稀释保护的情况。由于这类发行会使风投在公司中的投资增值,因而这类发行不构成实施反稀释保护的理由。对风投更有利的做法是列出豁免情况的清单,并明确用数字说明每个豁免类别下可以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