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上述两个合同是彼此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因此,货物买卖合同和安装调试协议之间不存在主从合同的关系,它们各自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基于上述关系,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不能适用于安装调试协议发生纠纷后的解决,货物买卖合同有关仲裁的规定,只能解决货物买卖过程中的纠纷,而在安装调试协议中,各方约定的“由于产品质量发生的问题,分别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负责”的内容并不属于采用仲裁方式予以解决的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甲医院有权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本案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由于甲医院是以安装调试协议的一方主体的身份就另外的合同主体违反自身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因此,解决本案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不应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由于日本丙公司系合同的一方主体,因此,本案应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协议不能履行的过错责任问题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在本案中,由于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所提供的设备本身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因此,发生了在安装调试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无法结束调试并获取甲医院验收的情形,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在发生由于设备质量问题而导致安装调试无法正常结束的情况下,负有安装调试义务的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竟然将技术人员从甲医院撤走,单方面中断了协议的履行,其撤走技术人员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合同。
因此,造成安装调试协议不能履行的过错责任应当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承担。
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该条规定中没有对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进行具体规定。
在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实践中,在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违约方应采取各种办法以使合同的履行达到约定的条件或尽量减少损失。通常采用的合理的补救措施主要有:实际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以努力减少损失和满足对方需要为原则来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中,甲医院有权要求两违约方采取更换设备的补救措施,这是和合同的目的有关的,采取更换设备的补救措施可以使得合同义务达到约定的要求,从而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同时规定,(违约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甲医院有权对两违约方在更换设备前因违反合同约定对自身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责任,这体现了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