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公章)
签章日期: 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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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所使用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的信息要如实填写。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没有约定内容的空格填写"无"或者用斜线划掉。
三,签订本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本人应签字或盖章。
四,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十二条中写明。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可以作为合同附件另纸书写。
六,本合同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乙方的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