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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2009-02-26   来源:www.cnaidc.com   作者:中国自动识别网CNAIDC   点击:189
摘要:(一)合法原则1、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劳动者应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是中国人、

    (一)合法原则   

    1、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

    即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劳动者应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是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或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具有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国有关劳动法规对劳动合同主体中的一些问题做了如下规定:

    (1)厂长(经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劳动者的一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可以和厂长、经理一样,与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3)实行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承租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5)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6)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可就劳动合同中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予以变更。

    (7)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8)原固定职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

    (1)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第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工作内容;

    第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劳动报酬;

    第五,劳动纪律;

    第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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