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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转让协议

2009-06-03   来源:www.cnaidc.com   作者:中国自动识别网CNAIDC   点击:192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七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转让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协议附件

    9.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9.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三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通知

    14.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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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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