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也可以采用一些灵活的方法来处理以上各种国际结算方式,运用国际惯例的某些基本特色,补救上述结算方式的不足之处,既少付费,却也能获得相同的安全收付汇保障。
例如,一笔交易同时使用两种不同的结算方式,即一部分金额做信用证结算;另一部分金额做托收结算方式。譬如,有10万美元货值的进口商品,一部分货款(如6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部分金额(剩下的40%)由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连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议付银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以托收结算方式收取剩余货款。
做法是,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和托收项下的货款,分别开立两张汇票,全套单据附在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内,而托收项下的货款则另开立一张光票。为了安全收汇起见,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在信用证的条款中规定,开证行一定要在托收的光票款项收妥后,才可以交单。采用这种结汇方式,进口商支付光票票款与否,即成为交单的前提条件。这样做,对于买卖双方都有利,出口商的收汇得到了保障,双方的费用也可以节省许多。
还有一种收汇既安全又省钱的办法,就是汇款与托收并用。例如,有10万美元的货物要出口,卖方可先向买方收取一部分订金,用T/T方式汇入(如30%货款)。等货物装船后,再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拿到银行去做托收,要求进口商支付了余下的70%货款,才能取得代表货物的整套单据。使用此种方式结汇,如果进口商到时不来赎单,出口商已经有40%的预付款在手,货物还可以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风险相对就小,改善了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较为不利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