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自营出口方式经济效益较好,因此,如果企业具备出口经营权,应选择自营出口。如果企业不具备出口经营权,或者企业资金短缺,对退税政策操作不熟悉,则选择买断出口方式。
在买断出口经营中,买断汇率的确定十分关键,买断外汇牌价有一个上限,高于此上限,外贸出口企业就会亏损,交易无法达成。如何测算买断外汇牌价呢?如果双方经济利益相等,则有公式:
买断外汇牌价=[(1+征税率)/(1+征税率-出口退税率)]×国家外汇牌价
双方根据此公式来测算一个盈亏临界点。生产企业应力争接近买断外汇牌价上限;而外贸出口企业最高不能达到此限,这样才能保证双方都取得效益。如果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税率相同,则买断外汇牌价会出现最大值。上例中,买断外汇牌价的上限为[1.17/(1.17-15%)]×8.27=9.49(元),所以,原来9.35的买断外汇牌价处于双方可以接受范围内。
合理选择报单方式
对既有出口收入又有内销收入的生产企业而言,可以通过统筹报送单证,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额和退税额。按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才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因此,出口企业在进行纳税核算时,可以利用“六个月”的期限和单证不齐不参与免抵计算的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以统筹报送单证的办法,来调整当期应纳税额和退税额。例如:
2002年8月份,某公司出口销售收入3000万元,内销收入2000万元,上期留抵进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800万元:9月份内销收入4000万元,进项税额200万元,假设8月份单证当月全部收齐,征、退税率均为17%,二种办法计算如下:
采用收齐单证全部报送方式:8月份“免、抵、退”税额=3000×17%=510(万元);
8月份应纳税额=2000×17%-(100+800)=-560(万元);
8月份应退税额=510(万元);
8月份留抵税额=560-510=50(万元);
9月份应纳税额=4000×17%-200-50=430(万元)。
采取统筹报送单证方式(假定8月份报送单证600万元):
8月份“免、抵、退”税额=600×17%=102(万元)(单证齐全600万元);
8月份应纳税额=340-(100+800)=-560(万元);
8月份应退税额=102(万元);8月份留抵税额=458(万元);9月份应纳税额=4000×17%-200-458=22(万元)。
可见,由于控制单证报送方式,第2种方案应纳税额比第1种方案少408万元,应退税额比第1种方案少408万元。从征退税总量上看,二者相等,但由于目前国家退税指标不足,第1种方案的退税款需较长时间才能得到,而且应纳税额多的还要额外负担教育费附加等,故应选择第2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