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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放款的运作与法律风险防范

2009-05-18   来源:www.cnaidc.com   作者:中国自动识别网CNAIDC   点击:182
开证行必须资信可靠,所在地政局稳定,无金融危机,信用证无限制他行议付和对我行不利的条款,索汇有保障;变现能力强的足额抵(质)押物或具有实力的企业保证;申请人和保证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企业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打包放款申请书;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在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前,交贷款行执管);与信用证项下对应的贸易合同;出口批文或许可证(非专控商品除外);申请人及保证人近期财务报表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申请人及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董事会机构的企业还应加报董事会决议;用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供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正本及我行认可的物业评估报告;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3)收费标准。打包放款的利率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4)其它要求。企业申请打包放款项下所有的人民币和外汇结算业务均应在本行的人民币和外汇结算帐户办理。已叙做打包放款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向我行交单议付。在办理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时,不管贷款是否到期,银行自动从押汇或结汇款项中扣除打包放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打包放款逾期按分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收,或处分抵(质)押物。如借款企业挪用打包放款,应对挪用金额按分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并强制提前收回打包放款。如借款企业有假出口打包,骗取贷款的行为,立即强制收回打包放款,停止所有授信业务的审批,直至打包放款本息收回为止。
  
  (三)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的操作要求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针对打包放款提出了如下要求:[3](1)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申请人应该满足如下条件:有权经营出口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我行有打包放款授信额度;申请企业必须对外履约信誉好,制单能力强,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收购)和交货计划;凭以申请打包放款的信用证,必须由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境外银行开出。(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企业填写《出口打包借款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信用证正本;出口销售合同;出口批文或许可证;我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3)银行审查与批准手续。银行客户部门受理客户提交的打包放款申请,填写《打包放款呈批表》,提出调查意见,根据我行的信贷审批程序报有权人审批。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企业签订《出口打包放款合同》。客户出口货物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向银行交单,收汇后归还打包放款。(4)放款用途、金额、期限。打包放款应该专款专用,即仅用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购货等用途,贷款金额一般是信用证金额折人民币的60%-80%,期限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21天。(5)担保机制。信用证正本须留存于贷款银行,以确保在贷款银行交单。(6)放款来源。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四)银行办理打包放款需考虑的一般因素
  
  从上述银行操作的实践来看,银行办理打包放款业务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办理条件。包括申请打包放款的企业,必须有进出口经营权,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对外履行合同能力和制作出口索汇单据能力较强。用于打包放款的正本信用证,必须由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开证行与承办行往往有正式的代理行关系,业务往来无不良记录,所在地政局稳定、无金融危机,信用证无限制他行议付和对承办银行不利的条款,信用证项下单据应为物权单据。具体而言,办理的条件可包括:① 打包放款只限于外销合同或信用证上列明商品在采购、生产、销售结算等环节上的资金需要。② 经营正常,具有经常性的进出口业务,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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