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基本知识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式样的确定: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
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帐联,销货方作销货的记帐凭证.
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税务登记号.
发票的印制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专用章.
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发票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10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和启用整本发票时,应当检查发票是否缺号,重号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填错的发票,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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