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货担保(letter of guarantee for the release of goods,steamship indemnity,shipping guarantee,delivery guarantee),又称担保提货,系指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海运提单,而货物先于全套正本单据到达港口,进口商为及时提货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提货保函,交船运公司先予提货,待进口商取得正本货运单据后,再以其换回提货保函的一种进口信用证项下融资方式。
从提货担保的实践来看,这种担保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它是一种担保行为。实际上,银行对船运公司所做出的一种保证行为,即如果进口方最终不能提供正本的提单,则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种担保机制是由收货人与银行共同或由银行单独向船运公司出具书面担保,请其凭此担保先行放货,保证日后及时补交正本提单,并负责缴付船运公司的各项应收费用及赔偿由此可能遭受的损失。待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再用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书。
2、做出担保的银行通常是开征行。从目前国内外各银行的实践来看,通常都要求提货担保只能针对本银行所开出的信用证项下的提货。
3、担保的对象是信用证项下的提货。从担保的实际操作来看,本可以针对一切担保情形,但是银行为了控制担保的风险,将此类担保限于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
4、担保责任在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时解除。由于提货担保的目的在于保证提货的进口方能提交正本提单,因此保证责任的解除也需要正本提单交付并撤回提货担保时才能实现。
5、提货担保项下银行的担保责任具有无限责任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提货担保往往没有金额限定,即银行承担的责任具有“无限责任”的特点。担保银行的赔偿责任包括却不限于货物本身,如果担保银行(开证行)拒付,议付行要求退单,开证行把单据退回后,出口商找船运公司要货,而货物已经被进口商凭提货担保提走了,这时,船运公司必定向开证行索赔,由于赔偿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本身,开证行赔付的金额可能比单据金额还多。
6、支配提货担保的法律与信用证使用的法律有差异。尽管提货担保是针对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但是该种行为所建立的合约关系并不受信用证的一般性票据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约束,而是受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的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办理提货担保业务中,银行将面临很多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货物被人冒领的情形,提货担保易于发生诈骗的原因在于:在未收到单据而出具提货担保时,银行不可能象在收到单据后出具担保那样知道货物的详细情况,诸如货物的件数、唛头以及提单的编号等重要内容银行往往不是十分清楚,银行所知道的只是大概的货价和笼统的货名;行骗的进口商有一定金额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这样就容易给出具担保的开证行造成一个所借单据金额未突破赔偿担保金额的假象;行骗者往往还利用相同的货名以蒙蔽船方,从而提走他人的货物。
对于开证行来说,签发了提货担保书,便失去了对外拒付的权利,而且一旦真正的货主持全套正本提单提不到货而要求船公司赔偿时,开证银行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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