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商品是一种特殊销售方式,目前其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委托方在视同买断方式下什么时候确认销售收入问题;二是由于忽视原始凭证和报表列示,对受托方会计核算存在对应关系不清、经济业务不明确等问题。
一、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确认销售收入的时点
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的收入确认应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应根据协议内容的实质来确定收入实现时间。具体来说,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可以认为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受托方。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应确认销售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此时不应确认销售收入,委托方只有在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才确认销售收入,具体核算可比照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的核算,不再赘述。
二、受托方的相关会计核算
作为受托方,不管哪种代销方式下,受托代销商品售出后,均应通过“应付账款”核算,并及时转销或对冲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下同)和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下同),以便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填列“存货”项目时能够正确反映存货金额。
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收到代销商品时,应按不含税协议价,借记代理业务资产,贷记代理业务负债。当期代销商品销售实现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代理业务资产;同时,转销代理业务负债,借记代理业务负债,贷记应付账款。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收到委托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时,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
[例1]a企业以视同买断方式,某月代b企业代销甲商品100件,100件甲商品不含税接收价为20000元,a企业当月按每件不含税价240元销售了75件。a企业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理业务资产20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20000
当月销售75件(增值税率为17%)
借:银行存款2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0
贷:代理业务资产15000
同时就已销部分转销受托代销商品款
借:代理业务负债15000
贷:应付账款15000
收到委托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并付款
借:应付账款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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