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有“优先权原则”,即在中国申请专利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可直接向国外其他《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如德国、法国、澳大利亚、越南等167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且这些后提出的申请可视为和在中国申请是同一天提出的。
当企业的产品已经上市或决定在近期上市,抑或需要通过专利(www.1633.com)给竞争对手施压,希望尽快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时,应尽量选择《巴黎公约》途径向希望获得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一一提交申请。但是,该途径前期需要支付的费用相对较多,对于受流动资金等限制的中小型企业来说有些不利。
两者的优劣比较:
时间:PCT国际申请相比巴黎公约途径,到具体国家办理专利申请相关手续的时间要长的多。时间长有利有弊,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
费用:PCT国际申请途径相比巴黎公约途径而言,需要多付出“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的费用。
专利保护:PCT国际申请的提交即相当于在所有PCT成员国提交了专利申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他人就该技术在这些国家获得专利权。一般情况下,PCT国际申请案申请日起一年内,其所申请之技术即会被公开。因此,基于国际公约所约定,专利申请文件需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开之规定,在该国际申请案申请日之后但其申请之技术公开之前递交的专利申请,会在该PCT国际申请案进入国家阶段的30个月期满前被公开。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一旦发现在某个国家有“在该国际申请案申请日之后且但申请之技术公开之前递交的相关专利申请”的公开,就可以采取启动该国国家阶段程序的方法“制造”在该国的抵触申请,以阻止在该国的相关专利申请获得授权。而巴黎公约途径则难以具备该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