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生意经 » 销售管理 » 商务文本 » 正文

展览场地租赁合同

2009-03-10   来源:www.cnaidc.com   作者:中国自动识别网CNAIDC   点击:197
摘要:签约双方:展场经营单位(下称甲方):地址:电话:传真:承租展场单位(下称乙方):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电话:传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

    签约双方:

    展场经营单位(下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承租展场单位(下称“乙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主体

    1.1甲方系依法取得座落于展览场地租赁经营权的法人。

    1.2乙方系本合同约定的展会的主办单位。

    第二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生效。对依法需经政府部门审查的展会,本合同应自展会取得政府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三条租赁场地

    甲方同意乙方租用位于,总面积为¬平方米的场地(下称“租赁场地”),用于乙方举办(展会全称)。

    第四条租赁期限

    4.1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其中:进场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展览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撤离场地日期:年月日。

    4.2乙方每日使用租赁场地的时间为上午至下午。乙方和参展商可以在前述时间之前小时内进入展馆,在前述时间之后小时内撤离展馆。

    4.3乙方需在上述时间之外使用租赁场地,应提前通知甲方。乙方超时使用租赁场地的,应向甲方支付超时使用费用。双方应就具体使用与收费标准协商约定,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五条展览服务

    5.1租赁期间双方可就以下方面选择约定租赁费用范围内基本服务:

    1)照明服务:

    2)清洁服务:

    3)验证检票:

    4)安保服务:

    5)监控服务:

    6)咨询服务:

    7)其他服务:。

编辑  来源:www.cnaidc.com  
 
 
[ 投稿邮箱:26454645@qq.com]  [ 生意经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声明:中国自动识别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网友及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自动识别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自动识别网网站,转载请必须注明中国自动识别网,并附上网址 http://www.cnaidc.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推荐图文
推荐生意经
点击排行
 
  文明转播  行业协会  备案信息  安全网站